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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离婚了,抚养费能申请降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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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经离婚了抚养费可以降低吗

可以。

(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因此,离婚支付孩子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职责。但是,孩子抚养费的支付必须以父母有经济能力为条件,正因为如此,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费的时候,常常依据以下因素确定孩子抚养费数额: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二)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这可以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1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也就是说,如果孩子的实际需求减少了,或者父母的实际负担能力变弱的话,那么要求减少孩子的抚养费就是正当的。毕竟,如果父母连自己都养活不了了,还怎么养活孩子呢?因此,父母可以要求减少孩子抚养费。

二、需要如何起诉减少抚养费

有以下情况的,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减少抚养费:

(一)因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能够负担的;

(二)因犯罪要服刑,无力支付的;

(三)抚养子女一方再婚的配偶愿意抚养的。

三、可以起诉增加抚养费吗

可以起诉增加抚养费。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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