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送养儿子收取营养费的行为定性:一般认定为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但如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即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除外。
【法律依据】
《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1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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