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产权人到小区物业处开具居住证明; 2、房屋产权人须持房产证原件和 身份证原件 到国土资源局办理遗失证明; 3、持居住证明和遗失证明到当地日报登报作废原房产证; 4、办理新的 土地使用证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专用章。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样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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