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设定普通债权质押的条件是:
1、质押人与质权人签订书面质押合同,约定质押的债权性质、债务人名称、具体金额、到期时间等;
2、公布权利质权的设定,以一定方式向外界展示权利质权存在的事实,使他人知道,防止第三人受到不知情的不利后果;
3、质押人应当向质押债权的债务人发出通知,通知第三债务人质押债权的事实,明确质权人有权保全质押债权。
债权质押是指以可让与之债权为标的设定质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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