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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搜查罪侵犯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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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隐私权。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与社会无关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不被不当披露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姓名、住址、肖像、私人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不被公开的权利;

(2)储蓄或者其他财产状况,非有正当理由不得调查和公开;

(3)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非有正当理由不得调查、刺探和公开;

(4)档案材料应在合理范围内使用;

(5)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扰;

(6)个人生活不受监视或骚扰;

(7)通信、日记或其他私人文件不得刺探和公开;

(8)夫妻合法的性生活不受非法干扰、调查和公开,婚外性关系非关系社会利益,不得任意公开;

(9)不愿让他人知道的有关经历和纯属个人私事,非有正当理由不得予以公开;

(10)其他与社会公益无关的个人信息,如生活缺陷、健康状况、婚姻状况、宗教信仰等,非有正当理由亦不得刺探和公开。

搜查是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过程中,采取的一项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的措施,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一种妨害,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就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一、小区监控是不是侵犯隐私权

只要社区电子眼的安装和监控位置是公共场所,就不侵犯隐私。

下列行为可归类为侵犯隐私权: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姓名、肖像、地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2、非法入侵,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许可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并将其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开;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调查并公布;

8、向社会公布他人的婚外性生活;

9、泄露公民的个人资料或公开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情况;

11、未经他人许可,私自披露他人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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