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分立后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法人合并的,其 权利和义务 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 债权人和债务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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