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在提供劳务交易完成且收到款项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收入会计处理: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会计年度的,应当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提供劳务收入。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三条 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提供劳务交易完成且收到款项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的金额为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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