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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其他项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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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房屋附属物项目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依据双方签字确认的《房屋附属物登记表》,乙方房屋附属物的补偿金额小计人民币    元(详见附件一)。

  4.2 以上补偿金额已含装潢补偿金额。

  4.3 住宅、店面的补偿金额已含土地使用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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