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立案标准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构成要件
1、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如果行为人是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伙诈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则是诈骗的共同犯罪而不再是本罪。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秩序和经济利益。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
一、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既包括领导人员,也包括一般工作人员。根据最高人民的相关解释,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
(2)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制度和国家利益。
(3)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不同职位的设置,均赋予该职位特定的职责,处于该职位之上的人应当按照设置该职位本来之目的去履行相应的职责,如果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或者通过非常态的方式履行了职责,则可认定为过失。
例如国有公司的董事长有签署文件的职责,其基于对下属的信任在空白文件上签字,则属于通过非常态的方式履行职责,如发生损害国家利益的后果,可以认定其存在过失。
(4)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13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第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第二,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第三,造成恶劣影响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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