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朋友:
市政府制定出台的《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将于20xx年2月xx日起施行。为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维护城市社会秩序,确保广大市民度过一个安全、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现将规定的有关内容介绍如下:
一、要注意禁放地点。
请勿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育、科研、医疗等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通信运营企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单位;
2、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4、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及其周边100米区域内;
5、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100米区域内;
6、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
7、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区域内,输气(油)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附近;
8、建筑工地,设有外墙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房屋楼顶、露台、阳台、楼梯、走廊、窗口及居民地下车库(停车场)等部位。
二、要遵守限放时间。
在市区东环路以西、南环路以北、西环路以东、北环路以南形成的区域内,除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三、要安全文明燃放。
燃放的烟花爆竹应当从悬挂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商店购买,且包装标识为C、D级的产品。燃放时按产品标注说明安全燃放,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居民集中居住区抛掷烟花爆竹;
2、向行人、车辆、航空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绿化地、地下管网等抛掷烟花爆竹;
3、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4、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破坏生活环境、生态环境的行为。
对于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家庭的幸福和安宁,请您以身作则,加强对孩子的教育、指导和监护,同时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公安等执法部门的管理。发现有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市民应予以劝阻并请拨打110举报。
祝您新春快乐、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此致
敬礼!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