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对“包工头”雇主发包、分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雇员的损害与直接承担雇主责任的包工头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第二款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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