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七个方面:1.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2.合同无效是否应进行结算。3.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结算时应采纳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问题。4.对于建设部推荐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条款中涉及的发包方逾期不结算是否视为认可送审价的问题。5.工程款结算采取何种标准的问题。6.诉讼中,造价司法鉴定的范围。7.关于工程质量、工期、农民工利益等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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