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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和发明专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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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护客体不同

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二)审查制度不同

1、发明专利:实质审查。

2、实用新型专利:形式审查。

3、外观设计专利:形式审查。

(三)授权条件不同

1、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2、外观设计专利: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不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四)保护期限不同

1、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

2、实用新型专利:自申请日起10年。

3、外观设计专利:自申请日起10年。

一、外观设计专利什么情况下无效

外观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

(1)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2)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或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是新的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具有美感或者非新设计;

(4)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没有经过保密审查即向外国申请专利;

(5)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不清楚、不完整、不能实现,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清楚、不简要;

(6)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清楚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

(7)其他。

《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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