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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诈骗行为会被酌情从严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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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诈骗公司财物数额达到三千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会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其酌情从严惩处。1、通过电子设备或者利用互联网和各类媒体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他人实施诈骗的;2、诈骗救灾、抢险等款物的;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4、诈骗没有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5、造成他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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