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作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包括根本不存在某一公文、证件或印章而非法制作出一种假的公文、证件和印章,又包括在存在某一公文、证件或印章的情况下而模仿其特征而复印、伪造另一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伪造或制作,又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批准而擅自制造。
3.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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