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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票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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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开车前15天(不含)以上退票的,不收取退票费;票面乘车站开车时间前48小时以上的按票价5%计,24小时以上、不足48小时的按票价10%计,不足24小时的按票价20%计。

2.开车前48小时~15天期间内,改签或变更到站至距开车15天以上的其他列车,又在距开车15天前退票的,仍核收5%的退票费。

3.办理车票改签或“变更到站”时,新车票票价低于原车票的,退还差额,对差额部分核收退票费并执行现行退票费标准。

上述计算的尾数以5角为单位,尾数小于2.5角的舍去、2.5角以上且小于7.5角的计为5角、7.5角以上的进为1元。退票费最低按2元计收。

法律依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第四十八条 旅客要求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核收退票费:

1.旅客退票必须在购票地车站或票面发站办理。

2.在发站开车前,特殊情况也可以在开车后2小时内,退还全部票价。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

3.旅客开始旅行后不能退票。但如因伤、病不能继续旅行时,经站、车证实,可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同行人同样办理。

4.退还带有"行"字戳迹的车票时,应先办理行李变更手续。

5.站台票售出不退。

市郊票、定期票、定额票的退票办法由铁路运输企业自定。

必要时,铁路运输企业可以临时调整退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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