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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惩条例 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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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学生干部是实施学生自我管理的直接参与者和劳动者,他们应同成绩优等生一样享有物质和精神奖励。

  二、学校每学期选出校级、班级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在通过本条例的考核后,学校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以资鼓励。

  1、对于优秀校级干部,给予“优秀班级建设者”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载入档案。

  2、对于优秀班级干部,给予“优秀班级建设者”的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载入档案。

  3、对于成绩特别突出的校级学生干部,由校方派人撰写个人简历,载入校史。

  三、优秀学生干部的产生、考核工作由政教处负责。优秀班级干部由政教处终评,优秀班级干部由校长室终评。

  四、对于学生干部的奖励,原则上应通过班主任、团委老师及校领导的审核。

  五、校级学生干部列为市(区)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候选对象的、在评审时,优先推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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