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竞争性业务:与甲方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或从事的服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业务: 。
2.竞争性单位:从事竞争性业务的公司、单位或个人。
3.竞业行为:自己或与其它个人或组织合作,直接或间接的从事竞争性业务;或为竞争性单位提供服务或劳务,包括但不限于担任竞争性单位的合伙人、董事、监事、股东、管理人员或一般职员、代理人、顾问等。
下列行为之一均将视为竞业行为:
(1)从竞争性单位处领取任何报酬(包括但不限于以薪酬、报酬、劳务费用、分红等任何名义),或获得旅游、实物、购物卡、消费卡、报销等好处;
(2)在竞争性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3)乙方或乙方直属亲属、配偶从竞争性单位处领取任何报酬(包括但不限于以薪酬、报酬、劳务费用、分红、报销、服务费用、购买等任何名义)或获得旅游、实物、购物卡、消费卡、报销等好处,而乙方不能提供合理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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