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法定义务,不因职工享受产假待遇而免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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