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主观上,具有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协助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进行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而为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提供帮助,创造条件,并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符合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主观要求。客观上,实施了对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活动起协助作用和帮助行为,发放卡片的行为对组织卖淫活动具有帮助性,并且该行为系与组织卖淫活动有直接关联的帮助行为。此外,该行为与为组织卖淫者充当打手,或为组织卖淫活动“看门望风”作用相当,都是组织卖淫活动直接关联的辅助行为。因此,洪某和张某的行为符合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 第二款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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