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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证人作证要有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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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人证言的途径应遵循“询问证人”的程序。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但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不得另行指定其它地点。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1)它只是证人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客观阐述,而不是推测或分析意见;

(2)证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所以,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证词更客观;

(3)证人证言是证人对感知或传闻情况的反映,所以,可能受到证人的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

(4)证人证言的来源和证明的问题范围十分广泛,是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一种证据。

一、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运用规则

1、言词证据是由当事人、鉴定人等通过陈述而产生的口头或书面证据,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因此,为保证其真实性和使其具有证明力,司法人员和当事人等必须遵守以下运用规则:第一,根据言词证据的特点,采用合适的方法对其进行收集和保全。言词证据的收集的方法主要是讯问或询问。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审问称为讯问;对刑事被害人,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证人等的问话称为询问。讯问和询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以保证陈述人能够如实冻述,保证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2、收集言词证据不得采用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并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知道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提供证据的条件。收集言词证据一般应以口头询问的方式进行,使陈述人按照感受的案件事实的顺序进行陈述,切忌诱导、暗示。对被害人、证人和鉴定人,应告知其有义务如实提供证据,并讲明作伪证和虚假陈述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辨认也是一种收集言词证据的方法,是一种特殊的讯问或询问。此外,收集言词证据应及时进行,以防止陈述人因时间久远而淡忘或遗忘。

3、在证据的保全上,也要根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不同表现形式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

(1)言词证据,一般是以笔录的形式加以固定,证人当事人可亲笔书写证词或供词,也可以录音、录像的方式加以记录。

(2)对言词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时,要着重审查言词证据在形成过程中有无影响其真实性的主客观因素,如被害人是否因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夸大事实;证人、鉴定人有无因为与当事人有亲疏关系等而故意作虚假证明或鉴定,陈述人感受案件事实时客观环境的好坏,如光线的明暗、势的高低一天气的变化等,以及是否受到威胁、引诱或者刑讯等。

二、如何收集故意杀人证言

(一)在很多情况下,故意杀人案件都有证人证言,包括目睹者证言,知情人证言,扭送人证言,被害人亲朋好友证言,被害人单位的知情人的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朋好友、邻居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证言,这些证言都是证明案件有力的证据。目击证人证言的收集应突出以下内容:

1、故意杀人案件案发的时间、地点;

2、犯罪者的人数,各自的长相、身高、口音、手拿的凶器,身上明显的生理特征等;

3、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搏斗的过程,被害人身上有无创伤,伤势怎样,犯罪嫌疑人身上是否受伤,伤在何处;

4、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方向;

5、目睹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关系。

(二)对见证人的证言应重点询问下列内容:

1、见证人的自身情况,如姓名、年龄、职业、住址、认知能力、精神状态等;

2、见证人与案件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关系;

3、见证人是在何种情况下被邀请作见证人的;

4、见证人所见到的搜查、扣押、勘验的全过程;

5、司法机关在进行上述司法活动时,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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