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村民手中购买了农村宅基地上的一套自建房,前期支付了一部分购房款后,因无力支付剩下房款,要求解除协议并退款遭拒,双方到法院打起了官司。日前,花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年3月11日,某村村民刘X与非本村村民张X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张X以42万元的价格购得刘X在自家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在向刘X支付22万元的购房款后,刘X便同意张X搬入案涉房屋内居住。
年6月,因经济上遇到困难无力支付剩余购房款,是张X找到刘X协商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购房款,但遭到刘X拒绝,张X便将刘X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刘X返还其已支付的购房款22万元。刘X则认为自己仅将房屋出售给张X,并未出售宅基地,《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张X应当支付剩余购房款。
法院审理认为,刘X将在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出售给非本村村民张X,两人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虽系自愿,但地随房走,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的转让。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刘X与张X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因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强制规定而无效。据此,法院最终判决刘X与张X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刘X应返还张X前期已支付的购房款。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具有福利性质和保障功能,不得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本案中,刘X与张X并非同一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张X不具备该宅基地的使用资格,两人的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在此,承办法官提醒,国家对农村宅基地买卖作出了有别国有土地的规定,在购买农村房屋前,要了解自己是否具备购买资格,慎重考虑,否则即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也属无效合同,无权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且还得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