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各部门、各单位: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xx周年,为切实加强国庆期间安全管理,做好校园安全稳定工作,确保全校师生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国庆假日,现决定开展一次全方位的安全隐患大排查工作,深入排查事故隐患,强化风险源头防控,着力整治突出问题,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与形式
于20xx年9月24日至9月30日进行,分为自查和抽查两个阶段。
自查时间:20xx年9月24日至9月27日
抽查时间:20xx年9月28日至9月30日
二、检查重点部位??实验实训室、图书馆、食堂、配电房、教学楼、学生宿舍、后勤员工宿舍、各楼宇弱电井、基建工地、经营场所及其它安全重点部位。
三、检查内容
1.对本单位及部门使用、管理的办公、教学、实验实训、科研、保障等场所的水、电、气、门窗及物防措施等安全情况;
2.本部门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是否完好,配置是否齐全,维护保养是否到位。消防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3.部门内部和学生宿舍是否存在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私拉乱接电器线路等情况;
4.加强对实验实训室的安全检查,加强对实验实训设备、危险化学品等的管理和检查;
5.加强对电梯、配电房、食堂、宿舍、基建工地等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检查。
四、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二级学院、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检查工作,时刻绷紧安全意识这根弦,坚决防止安全事故发生,营造一个平安的校园环境。
2.认真排查,明确责任。各单位、部门要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进行一次系统、全面的自查,自查要做到横到边、纵到底,不走过场、不留死角。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将安全工作责任明确到人,把安全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3.强化措施,扎实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一时不能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确保做到限期整改。
4.认真总结,及时报备。做好本次安全检查工作结束后,请各单位、部门将自查书面报告于9月27日16点前报保卫处(行政楼104)备案。如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还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报告的内容主要有:
(1)本部门安全检查的时间、内容、参加的人数。
(2)本部门在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
(3)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学校保卫处将于9月28——30日组织人员对各部门的重点部位进行抽查。
保卫处
20xx年9月23日
【篇二】
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相关企业:
国庆、中秋佳节即将来临,为确保节日期间滨河新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营造一个安全、详和、欢乐的社会环境,经管委会研究决定开展国庆节前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xx年9月28—20xx年9月30日
二、检查部门
安监部门、建设园林水务局、社会事务和文化旅游局、电力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教育部门、消防大队、公安分局、交警大队。
三、检查重点和内容
突出重点行业和领域,各局办立即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为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牵头负责,认真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一)道路交通领域安全检查。由公安部门、交警部门分别牵头负责,针对人流、车流、物流大幅度增长的情况,尤其是要根据新区道路建设施工、交通情况复杂的特点,组织开展道路交通运输、车辆管理等方面的大排查工作,督促交通运输企业开展自查自纠,杜绝交通运输工具带病运行,严防超载、超限、超速、疲劳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确保交通运输安全。
(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检查。由消防部门牵头负责,重点检查学校、在建工地、餐厅、商场、宾馆、餐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建筑、地下建筑等重点场所,及时消除建筑物内人员疏散通道堵塞、封闭等违法现象,认真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防范措施,坚决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旅游景区安全检查。由社会事务和文化旅游局、市场监管部门分别牵头负责,加强对各类旅游场所的大检查,特别要吸取近期国内一些地方发生的旅游设施事故教训,加强旅游场所管理,开展安全设施、娱乐设施的大排查、大整治,广泛宣传安全危害和注意事项,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建筑领域安全生产检查。由建设园林水务局牵头负责,针对各类建筑工地,分别排查各类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突出高危性工程、部位,季节的安全防范,严厉整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确保发现的隐患问题有效解决,防止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负责,建设园林水务局等部门配合,开展对电梯、压力容器、天然气管道、加油加气站排查检查,特别是对城市使用液化气罐(瓶)经营单位逐一检查,该检测检验的必须检测检验,该报废的要坚决报废,该停止使用的要坚决停止使用,及时消除隐患,抓紧督促解决油气输送管线占压的问题。
(六)工贸危化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由安监部门牵头负责,对滨河新区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进行检查,并结合工贸危化企业特点,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排查治理隐患,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七)学校安全检查。由教育部门牵头负责,全面排查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加强学生安全用电、用火和整体组织外出旅游、度假等的安全教育。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监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迅速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积极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的良好局面。
四、检查要求
(一)由安委办协调开展联合检查工作,各检查组成员单位配合。
(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保稳定、促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节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认真排查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过程中,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落实专人负责跟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危险性大,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企业和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四个一律”要求,采取坚决果断措施,立即停产整顿,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企业(场所)要立即依法予以关停。
xxxx新区(经济试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xx年9月27日
【篇三】
各村委会,各有关企事业:
为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国庆节日期间的安全稳定,让全街道人民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节日,经天成街道办事处领导同意,决定在全街道范围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各有关单位要对所有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抓好交通运输、消防、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旅游、学校等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
二、重点检查内容
(一)交通运输领域:重点检查事故多发地段、临水临崖危险路段和道路设施安全情况,加强对道路客运、危化品运输和大型货运车、校车、旅游车辆、农村面包车等车辆的安全管控,严厉查处超载、超员、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和非法营运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乘客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禁止携带危险物品上车。
(二)消防领域: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消防安全“五大”专项行动的部署,重点检查高层建筑、出租房、合用场所、人员密集场所、老旧居民小区、易燃易爆场所等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继续抓好火灾隐患重点区域的排查工作,特别是对于市级火灾隐患重点区域的各类单位,必须全面进行检查,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要坚决整改直至关闭。
(三)危化品领域:重点检查危化品经营单位、危化品罐区等单位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认真检查剧毒化学品及易制爆、易制毒物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等环节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坚决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四)建筑施工领域:加强对建筑设备、施工工地的安全检查,杜绝施工企业因抢工期忽视安全生产的现象,防止出现违章违规操作与施工等现象。防止坍塌、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和分包单位现场安全管理检查,防止出现非法转包分包、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等现象。
(五)特种设备领域:重点检查锅炉、压力容器、厂内机动车辆、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设备的安全情况,继续抓好超市(商场)、宾馆、医院、学校、车站、居民住宅小区使用的扶梯、自动人行道、客梯的维保、检验、安全管理以及应急等情况的排查,加强对大型游乐设施等游客运载工具的检查,对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停止运营。
(六)旅游领域:重点检查旅游设施的安全情况、景区临水临崖路段的安全警示标识,强化景区周边餐厅、农家乐及宾馆的食品安全和消防安全,完善旅游景区应急预案,确保节日期间旅游安全。
(七)其他重点领域:加强工贸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对“三场所三企业”等容易发生火灾、爆炸危险的区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对高层楼宇与旧住宅楼的检查,排查和整治存在的消防隐患和避雷设施、外墙悬挂物以及电梯、用电、用气、用水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对节日期间举办的节庆、体育、文化、娱乐和其他大型聚集活动,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制定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并按规定报批,严防火灾和拥挤踩踏等事故的发生。同时要加强民爆、铁路、电力、教育、卫生等行业领域的安全检查,确保安全。
三、检查方式
此次安全生产检查从9月28日开始至9月30日结束,采取企业自查和政府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有关单位要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本地、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能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对暂时无法整改的,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实行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对隐患严重、不能保证安全的单位,要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直至关闭。
四、其他事项
国庆节日期间,各村、各有关企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应急和备勤力量。
xx街道办事处
20xx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