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2款之规定,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可见,在工伤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工留薪期不再计算,用人单位没有再支付原待遇的义务,工伤职工转而享受伤残待遇。
另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8条之规定,在工伤职工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时,将面临无法按照规定全额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故本律师建议,除有上述距离法定退休年纪不足5年的情形发生的职工外,其余工伤职工完全可以待二次手术后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有上述距离法定退休年纪不足5年的情形的工伤职工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何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