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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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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认。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表现为自首、坦白和承认。

2、辩解。说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辩解。

3、攀供。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陈述。

(1)如果攀供是检举揭发同案犯在本案中的共同犯罪行为,则应该属于口供;

(2)如果攀供是对非同案犯检举揭发共同犯罪以外的罪行,则属于证人证言。

一、哪些属于立功表现

1、立功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

(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犯罪人之间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在归案以后,不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因此是一种立功表现。

(2)提供重要线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例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证人等。

2、除上述刑法列举的两种立功表现以外,下述情形也应视为立功:

(1)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在逃的罪犯,可以节省司法成本。因此,这种行为应视为立功表现。应当指出,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与其无关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确实协助司法机关捕获罪犯,就应视为立功表现。

(2)犯罪人在羁押期间,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杀、脱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

(3)遇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奋不顾身加以排除,等等。

二、劝同案犯自首算是立功吗

规劝同案犯自首可以视为立功。

1、规劝同案犯自首符合立功制度的意义、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

2、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同案犯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这就充分肯定了促使同案犯归案行为的积极意义。

犯罪分子将从以下途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均不能认定为立功:

1、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的线索,检举揭发后,不能认定为立功;

2、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的线索,检举揭发后,不能认定为立功;

3、犯罪分子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线索,检举揭发后,不能认定为立功;

4、犯罪分子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线索,检举揭发后,不能认定为立功。

三、聚众斗殴立功标准包括什么

立功的标准:

(一)立功的时间是指立功表现发生的时间。立功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人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是在其归案以后判决宣告以前。

(二)表现,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立功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

(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犯罪人之间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为;

犯罪人在归案以后,不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因此是一种立功表现。

(2)提供重要线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例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证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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