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条件变化:修正前的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修正后的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修正前刑诉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修正后的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2、审判组织变化:修正前的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修正后的刑诉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3、对公诉人出庭要求的变化:修正前的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修正后的刑诉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4、审限的变化:修正前的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修正后的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