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查逮捕: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工作职责。对本级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决定逮捕的决定,同时对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及变更强制措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2、刑事立案监督:对同级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该立案而立案的案件,经调查后及时提出意见,按法定程序进行立案监督。
3、侦查活动监督
(1)承办审查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严格把握批延条件,对超期羁押等违法问题,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时提前介入侦查机关对重特大案件的侦查,了解案情,引导侦查取证,促使侦查机关及时全面地收集和固定证据。发现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时,建议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按法定程序通知其予以纠正。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发现并且认为有犯罪行为时,应当依照司法程序立案侦查,或者指令机关进行侦查。侦查终结,人民认为必须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向人民提起公诉;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将原案撤销。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决定的以外,必须经人民批准。
人民对于机关要求起诉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决定起诉、免予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人民发现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机关予以纠正。人民对于机关移送的案件所作的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决定,机关认为有错误时,可以要求人民复议,并且可以要求上级人民复核。
上级人民应当及时作出决定,通知下级人民和机关执行。人民提起公诉的案件,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且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人民起诉的案件,人民认为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违法情况时,可以退回人民补充侦查,或者通知人民予以纠正。地方各级人民对于本级人民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认为有错误时,应当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诉。
在进行批捕之前,不仅是要审查机关提交的证据是否充足,确定能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批捕,还要对机关在进行批捕之前的侦查过程之中,以及拘留过程之中机关是否有违法过程进行相关监督。以此来保证犯罪嫌疑人应有的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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