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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补助该如何申请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本文介绍了成都住房补贴申请的基本流程和常规书信格式相似,包括标题、称呼、正文、结尾和落款等部分。重点介绍了申请住房补贴需要满足的条件和需要准备的材料。申请住房补贴需要同时具备四条件,即成都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800元、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在9平方米以下、未享受廉租住房、经济租赁房等住房保障政策。申请人需要持身份证、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申请

法律分析

成都住房补贴申请的基本流程和常规书信格式相似,通常包括标题、称呼、正文、结尾和落款等部分。在此,我们重点介绍一些关键问题。

2、在成都住房补贴申请一般在内容的安排上注意依据这样的次序安排。先写申请的内容、再写为什么提出申请、之后写明自己的具体要求,做到井然有序。

3、住房补贴申请书的正文要求将自己的申请理由写清楚,为清楚起见,可以分段写,住房补贴申请书的正文,还可以简单说明一下自己以前申请住房补贴的情况,以表明自己确实存在住房困难的问题。

二、成都申请住房补贴需准备哪些材料

1、住房补贴申请须同时具备四条件:成都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800元(含);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在9平方米(含)以下;未享受廉租住房、经济租赁房(含实物配租和住房补贴)、经济适用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2、在经过申请:取得成都住房实物配租及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申请人可持身份证、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申请住房租金补贴资格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表》

2013年4月9日(含)以后,按保障性住房申请并符合成都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申请家庭,补贴资格在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时,申请家庭同时提交相关材料,经过街道、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两级审核时已取得资格,不再另行申请。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初审,提出租金补贴方案,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完成期限:自手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4、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初审意见进行复审,签署复审意见、确定租金补贴方案,完成期限:自手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住房租赁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在申请住房补贴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清单:

1. 申请人家庭住房租赁合同;

2. 申请人家庭住房租金支付凭证;

3. 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4. 申请人家庭收入证明复印件;

5. 申请人家庭资产证明复印件。

此外,申请人需要填写《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需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期限、房屋用途、租金金额、租赁押金数额、房屋维护责任等事项,并签订合同备案。

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优惠政策时,申请人应按照国家规定足额缴纳房屋租赁经营所得税。

若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在申请住房补贴期间存在违反住房租赁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予以查处,并取消其资格。

结语

成都住房补贴申请的基本流程和常规书信格式相似,通常包括标题、称呼、正文、结尾和落款等部分。在此,我们重点介绍一些关键问题。首先,在成都住房补贴申请一般在内容的安排上要注意依据这样的次序安排,先写申请的内容、再写为什么提出申请、之后写明自己的具体要求,做到井然有序。其次,住房补贴申请书的正文要求将自己的申请理由写清楚,为清楚起见,可以分段写,住房补贴申请书的正文,还可以简单说明一下自己以前申请住房补贴的情况,以表明自己确实存在住房困难的问题。此外,成都申请住房补贴需准备哪些材料也很重要,包括住房补贴申请须同时具备四条件、在经过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初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初审意见进行复审等。最后,申请人可持身份证、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申请住房租金补贴资格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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