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成都2019年汽车报废程序和相关资料,包括车主需提交《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申请表》并加盖车主印章,申请被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将向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然后到规定的回收企业交车,回收企业查验《汽车报废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等内容。另外,还介绍了汽车报废所需资料和成都汽车报销年限规定,包括个人车主和单位车主需携带的不同资料,以及不同类型车辆的使用年限规定。
法律分析
一、成都2019年汽车报废程序
1. 车主需提交《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申请表》并加盖车主印章。
2. 申请被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将向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于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相关部门将进行查验并认定其符合汽车报废标准,然后核发《汽车报废通知书》。
3. 车主持《汽车报废通知书》到规定的回收企业交车。
4. 回收企业查验《汽车报废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的缸体应打破,车架(底盘)要割断,并进行照相、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支付残值。
5. 车主提交《申请表》、《成都市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经过查验、核对并签字,回收牌证,按规定上报审批,办理报废登记。
二、汽车报废所需资料
1、个人车主需携带
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车辆登记证书;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车主需携带
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车辆登记证书;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加盖公章。
3、单位已注销或吊销的车辆办理车辆报废手续需携带
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注销核准通知书或吊销查询卡原件及复印件;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车辆登记证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成都汽车报销年限规定
根据新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颁布,明确规定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等车辆无使用年限限制,达到行驶60万千米里程后引导报废。
该变化引起不小的关注,缘于此前的规定中,私家车使用年限仅为15年,即便可通过年检继续使用,超过20年后也需要每年年检4次,否则将不能上路行驶。
1、出租车(小、微型)8年
2、旅游、公路客运车(大型、中型)15年
3、非营运的大、中型汽车20年
4、微型载货汽车12年
5、重、中、轻型载货汽车15年
6、半挂牵引车15年
7、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无使用年限。超过15年以后每年必须检验2次,检验不通过的,强制报废。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后,必须进行报废处理。而成都市作为四川省的省会城市,对于汽车报废的处理流程也具有一定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们总结成都市汽车报废的所有流程如下:
1. 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机动车所有人需将机动车送至机动车登记地进行登记注册手续办理。
2. 缴纳报废登记证书和号牌的工本费:机动车所有人需缴纳报废登记证书和号牌的工本费。
3. 缴纳报废登记证上缴的罚款:机动车所有人需缴纳报废登记证上缴的罚款。
4. 办理拆解手续:机动车所有人需将机动车送至具备拆解资质的单位进行拆解。
5. 缴纳拆解费用:机动车所有人需缴纳拆解费用。
6. 缴纳报废登记证上缴的罚款:机动车所有人需缴纳报废登记证上缴的罚款。
7. 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机动车所有人需将机动车送至机动车登记地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8. 缴纳注销登记证书和号牌的工本费:机动车所有人需缴纳注销登记证书和号牌的工本费。
以上为成都市汽车报废的一般流程。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的机动车报废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可咨询当地机动车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二手车出口企业是指经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具备二手车出口资质的企业。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是指:
(一)机动车来历证明:
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二手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但海关监管的机动车不需提供来历证明;
2.监察机关依法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监察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让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让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5.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6.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8.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
9.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骗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权益转让证明书。
(二)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1.机动车整车厂生产的汽车、摩托车、挂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该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2.使用国产或者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底盘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底盘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3.使用国产或者进口整车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4.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未注册登记的国产机动车,未能提供出厂合格证明的,可以凭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证明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