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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公证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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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是指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并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委托行为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即委托人单方签署委托书;双方法律行为,即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委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委托人或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的委托行为或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由于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保证委托行为的真实性,委托公证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申办。

委托公证,由委托人的户籍所在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或委托合同签订地的公证处受理。

当事人申办委托公证,应向公证处提交如下材料:

⑴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如户口簿、身份证等),法人委托还应提交法人的营业执照。

⑵草拟的委托书或委托合同。

不论是委托书还是委托合同,均应写明以下事项:

⑴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

⑵委托的原因。

⑶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⑷受托人可否转委托。

⑸委托范围,主要有三种:

①一次性委托,即只授予进行某一特定代理行为;

②特别委托,即规定在某一时间内实施同一行为的权限;

③总委托,即规定办理某种事务或某种标的物的各种法律行为的权限。

⑹委托产生的法律责任的承担。

⑺委托合同中,委托与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六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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