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主体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和医患双方,其中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的申请后,应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争议时,需要进行鉴定的,由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工作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组织进行。
法律分析
以下主体有权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1、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鉴定的,应当组织鉴定。
2、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拓展延伸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中的委托主体范围界定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中的委托主体范围界定是指确定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有权委托进行鉴定的主体范围。在我国,委托主体范围通常包括医疗机构、患者及其家属、保险公司等相关利益相关方。医疗机构可以委托内部专业机构或外部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患者及其家属可以委托律师等代理人代为申请鉴定。保险公司作为赔偿责任的承担者,也有权委托进行鉴定。委托主体范围的界定涉及到权益平衡和公正性问题,需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可信度。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中的委托主体范围需明确,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可信度。委托主体通常包括医疗机构、患者及其家属、保险公司等利益相关方。医疗机构可委托内部机构或外部第三方进行鉴定,患者及其家属可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鉴定,保险公司也有权委托进行鉴定。在确定委托主体范围时,应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确保公正、平衡,以维护医疗事故处理的公正性和权益保障。
法律依据
第二十条 医师个体行医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二十五条 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师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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