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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后物业公司还在服务,原合同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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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后物业公司仍提供服务,原合同仍有效吗?根据最高法院解释,若业主委员会未明确表示是否继续签订合同且物业公司继续提供服务,则形成事实上的物业合同关系。若双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且业主接受,合同有效。业主应按原约定标准支付物业管理费。若业委会决议在合同期满后做出,需支付合同到期日至决议公告日期间的费用。

法律分析

物业公司与住宅小区之间签订了合同,到了合同期之后,有些物业公司依然给住宅小区提供了服务,按照原合同的内容管理。这时有些业主就会对合同的有效性存疑,那么合同到期后物业公司还在服务,原合同还有效吗?

合同到期后物业公司还在服务,原合同还有效吗?原合同是无效的。

由于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导致物业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约的,承认其事实物业服务关系。在此期间,尽管原物业合同已经到期,但是业主享受到了物业服务,仍需缴纳物业费用。

业主委员会已经成立,由业委会或业主大会决议不再和物业企业签约的,物业不得以“提供事实服务”为理由,要求业主缴费。如果业委会决议是在物业合同期满之后做出的,则需要缴纳物业合同到期日至业委会终止物业公司服务的决议公告日期之间的物业费。

事实物业合同关系如何认定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物业公司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接受,形成事实上的物业合同关系。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可知,若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没有明确表示是否与原物业公司继续签订合同,亦未明确要求原物业公司退出,而物业公司仍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可以认为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2、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存在实际履行的客观事实。

合同的实际履行是合同的一方或双方以自己的实际行为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对方予以接受的。

3、成立事实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费应继续按原约定标准支付。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后,未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仍接受物业公司管理和服务的,双方成立事实物业合同关系。在认定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成立的基础上,考虑到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服务品质并未发生变化,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业主应继续按照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为宜。

结语

在物业合同到期后,物业公司继续提供服务,原合同是否有效成为一项争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业主委员会已成立并决议不再与物业公司续约,则物业公司无权要求业主缴纳费用。然而,若业主委员会决议是在物业合同到期后做出的,则业主需支付物业费用至业委会终止物业公司服务的决议公告日期之间的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若物业合同到期后物业公司继续提供服务且业主接受,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合同关系,业主应按原约定标准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因此,根据具体情况,原合同可能仍然有效,业主可能需要继续缴纳物业费用。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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