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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转业,取得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在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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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转业,取得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在离婚时的分割标准是什么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孙律师整理出三个公式,如果遇到离婚案件需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按照公式就可以轻松计算出来了:

① 年平均值=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 / (70 - 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

②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年平均值 x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

③ 一方应分得部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2

假如,张三在20岁的时候入伍,张三在退伍时,领取复员费/自主择业费10万元。

①年平均值=10万元/(70-20)=2000元

李小花在张三23岁的时候与其结婚,后在张三30岁时因双方感情不合离婚

②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2000×7=14000元

故离婚时,张三、李小花一方各应取得的财产为

③一方应分得部分=14000/2=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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