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变卖无人购买的房产可以按保留价折价抵债,最多进行三次拍卖。如果第三次拍卖仍无人购买,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拒绝接受抵债或法律不允许,法院应在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如果六十日内无人以第三次拍卖价购买房产且债权人不接受抵债,财产将退还被执行人,但可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法律分析
一、法院变卖不掉房产怎么折价抵债
1、法院变卖不掉房产可以将所拍卖的房屋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以物折价抵债,抵偿给债权人;再行变卖时可以酌情降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2、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二、法院拍卖房产分几次拍卖
1、房屋拍卖可以拍卖三次。规定最多进行拍卖的次数为3次,最后如果拍卖还是没人愿意买受,将该财产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2、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结语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院在变卖房产时可以进行最多三次拍卖。如果第三次拍卖仍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不接受该财产抵债,法院将发布变卖公告。若六十日内无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购买该财产且执行债权人不接受抵债,法院将解除查封、冻结,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