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生育津贴日标准:
按照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女职工生育或终上妊娠当月,其所在用人单位职工人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4计算
女职工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为:
1、妊娠不满12 周终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满12 周至不满16 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3、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好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4、正常生育或妊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遇有下列情况时,增加生育津贴:
难产的,增加 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 15 天的生育津贴: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女职工晚育年满24 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天津生育保险津贴办理手续:
办理条件
1、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2、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
办理材料
1、《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份
2、《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居住地街道计生办开具的《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原件;
3、《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明确注明怀孕周数
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综上所述,天津生育险的报销流程包括申请、审核、报销等环节,申请条件主要涉及参保时间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的报销金额会根据个人的缴费基数和医疗费用比例来确定。建议申请人在申请前详细了解相关政策和要求,以确保顺利办理报销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