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复议程序:1、刑事赔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2、赔偿请求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与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3、刑事赔偿复议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
Copyright © 2019- sarr.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