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害公民、造成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主要组成部分。《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赔偿范围:
1、违法拘留或非法采取限制市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2、非法拘留或用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市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煽动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伤害市民身体或死亡
4、违法使用武器.警察机器伤害市民身体或死亡
5、造成市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执照和执照.命令停产、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
7、违法检查财产、没收、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产、分配费用
9、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