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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社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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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社会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社会犯罪行为,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刑法理论上将形形色色的危害社会行为归纳为两种基本表现形式即作为与不作为:所谓作为,是指行为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作为形式在犯罪中较多见,并且有许多犯罪只能表现为作为形式。如抢劫、抢夺、强奸、诬告陷害等。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如遗弃、拒传军令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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