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立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将自己财产的全部或部分指定为法定继承人或其他人继承。随着现代人法律意识的增强,许多老年人在身体健康、头脑清醒时,提前立遗嘱,以避免子女与生前财产发生纠纷,伤害亲情或养老。遗嘱是立遗嘱人处理生前财产的承诺。遗嘱种类不同,立遗嘱程序也不同。因此,按照法定程序立遗嘱对于保证遗嘱的有效性至关重要。合法的遗嘱方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和危急时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能由本人亲自签字并注明日期;代书遗嘱应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应当代表他人签字,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字。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可以书面或者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律师建议遗嘱人根据不同类型选择遗嘱,按照相应的程序立遗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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