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可以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的理由包括原证明无效(如手写不规范、被涂改、填写不真实等)以及新生儿需要更改姓名或父母信息。签发机构根据提供的完整证明材料进行换发,并将原证件归档保存。此规定依据卫生部相关通知文件,要求出生医学证明的填写准确、字迹清晰,严禁涂改。责任导致原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有效证明。
法律分析
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提供证明材料,可以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换发理由之一是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具体无效情形有:(一)《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二)《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四)《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五)《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印制的。
换发理由之二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原签发机构归档保存,并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
依据:
1.《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6号)
(二)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原签发机构归档保存,并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
2.《卫生部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卫基妇发〔2001〕第45号)
五、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内容准确、字迹清楚、严禁涂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
(一)《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
(二)《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四)《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五)《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印制的。
六、因签发单位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而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后,原件自换发之日起作废,并由原签发单位存档保留。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提供证明材料可以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理由包括原证明无效和新生儿情况变更。原证明无效的情况包括手写不规范、被涂改、填写不真实、私自拆切、未加盖专用章和非法印制。新生儿情况变更的情况包括需要变更姓名和父母信息。签发机构根据提供的完整证明材料进行换发,并归档保存原证件。根据相关通知和规定,填写证明内容要准确清楚,严禁涂改。如因签发单位责任导致证明无效,应及时换发有效证明。如因当事人责任导致证明无效,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换发后,原件作废并由签发单位保留存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修正):第四章 技术鉴定 第二十六条 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组成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修正):第四章 技术鉴定 第二十七条 医学技术鉴定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员,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