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企业已成功办理登记手续后,当月15日(含当日)内所申报的社保业务属当月缴费记录,15日后的属次月缴费记录;
每月向社保公司缴纳的是当月的社保额。而每月工资发放的都是上月的工资额。所以,缴纳社保时分录(按据实列支的原则可以不计提):
借:管理费用—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
借:其他应收款—代扣代缴员工社保(企业垫付员工个人应缴纳部分)
贷:现金(我们这里交现金,有的地方可通过银行划款)
次月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收款—代扣代缴员工社保(企业垫付员工个人应缴纳部分)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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