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给予的政务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且对于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情形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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