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因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存在离婚的法定条件。被告认为原告的陈述纯属子虚乌有,双方偶尔争吵并不代表感情破裂。被告希望通过协商解决分歧,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答辩人:袁xx,男,汉族,1951年x月x日生,住xx市xx区xx园xx号楼xxx室,电话:139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黄xx,xx律师事务所。
被答辩人:孙xx,女,汉族,1970年x月x日生,现住xx市xx区xx花园x号楼xxx室,电话:139xxxxxxx
答辩请求:
一、请求驳回被答辩人全部诉讼请求;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可,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是工作关系相识,后经过相互了解,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基础,并于2012年4月17日登记结婚。因为前一段婚姻答辩人遭受过感情的打击和痛苦,所以对这一段婚姻格外珍惜。婚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相敬如宾,夫妻感情也是较为融洽的。
被答辩人所说“打骂”、“恶语相加”、“炒菜不放油”、“与前妻鬼混”等等陈述纯属子虚乌有。答辩人长期在外工作,生活紧张,偶尔与朋友应酬是有的。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受多重因素的影响,夫妻间沟通往往存有障碍,常常会导致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因此引发的争吵也在所难免。正如许多家庭一样,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同样也存在此类问题,双方偶尔是有争吵,但未达到感情破裂的地步。对于意见不一致的情况,答辩人希望能好好的协商解决,并不是一纸诉状就离婚。
二、离婚不符合法定条件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结婚以来,答辩人一直忠实家庭,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未违反《民法典》关于诉讼离婚的任何情形。答辩人的工资卡、医保卡、身份证等证件都是交由被答辩人保管和支配,答辩人一心只想把日子过好,信任被答辩人。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是有感情基础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且不存在《民法典》相关规定中的离婚事由,所以答辩人不同意与被答辩人解除婚姻关系,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结语
根据答辩人袁先生提供的事实与理由,可以看出他与被答辩人孙女士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且未涉及离婚的法定条件。袁先生表示,他与孙女士是有感情基础的夫妻,并且对这段婚姻非常珍惜。他认为孙女士所述的种种指责纯属子虚乌有。因此,袁先生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希望法院能够依法判断,并维护他们的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条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