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房屋产权变更办理

房屋产权变更办理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本文介绍了房屋产权变更的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包括申请材料、审核内容、夫妻房产证过户的条件等。房屋过户需要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包括缴纳房产过户税金和拿到房产证等步骤。办理过程中需要提交合法有效的材料、填写申请书和存量合同等,房产局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房屋过户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法律分析

一、房屋产权变更办理

房屋产权变更即房产过户,需要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具体流程如下:

1. 如果房产证过户不经过房地产中介,须确保合同中的条款和违约条款清晰明确。在签署合同时,卖方房产证上名字的当事人在场(如果是已婚家庭,夫妻双方需同时在场并签字,即使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

2、申请材料准备好后,须到房产局,填写一些表格和一个存量合同,存量合同上面的金额一定要和签订合同上面的金额一样。

3、房产过户的申请材料都交给房产局后,房产局会给予一个回执单,按照回执单上面说明的日期去缴纳税金,一般需要十五个工作日左右。

4、房产过户税金缴纳完毕后便可拿到房产证。

二、房管局从哪些方面对房屋过户进行审查

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预审合格意见。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1、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2、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

3、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

4、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

5、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

6、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7、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8、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内容。

三、夫妻房产证过户的条件

同时也称为夫妻房产证变更,首先必须是非按揭房,如果还有按揭就必须要银行盖章。一般情况下银行不给盖章,似各个银行情况而定。

要想夫妻房产证更名,在婚姻存续期间添加配偶姓名可以直接添加,只需携带结婚证、房屋两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房产交易中心变更登记窗口办理即可。

拓展延伸

房屋过户流程是房屋转移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根据我国《房屋登记条例》规定,房屋过户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具体流程如下:

1. 双方协商:房屋过户前,卖方和买方需要达成房屋买卖协议,明确房屋价格、过户方式等事项。

2. 拟定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交付、过户日期、过户费用等事项。

3. 缴纳税费:房屋过户时,卖方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等税费,买方需要缴纳契税。

4. 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卖方和买方需要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或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5. 转移房屋权属:过户后,房屋权属将转移至买方名下。卖方不再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6. 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如果房屋在过户前存在抵押,过户后买方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7. 交接房屋:过户完成后,买方和卖方需要完成房屋交接手续,并确保房屋权属转移完成。

8. 办理房屋水电过户:过户后,买方需要将房屋水电过户至买方名下。

以上是房屋过户的一般流程。为确保过户顺利,建议双方在过户前仔细阅读相关法规,并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同时,可以请教专业律师或房产中介机构,了解过户流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注意事项。

结语

房屋过户是房产转移的重要环节,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和规定。申请人需要准备好相关材料并提交到房产局,经过审核后缴纳税金即可拿到房产证。在办理过程中,应当确保合同中的条款和违约条款清晰明确,并到现场签字确认。夫妻房产证过户需要满足非按揭房且银行盖章的条件,如果还有按揭则需要银行盖章。变更登记窗口可以添加配偶姓名,只需携带结婚证、房屋两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即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四条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三条 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12-29) 第三条 异议登记因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Copyright © 2019- sarr.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