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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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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可以依据以下几个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致害人的认识态度以及对恢复受害人的权益的态度;

(二)侵权的手段、场合和次数、行为方式、持续时间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考虑侵权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短期的,长期的,还是永久性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影响较为严重的,其赔偿数额应相对较高。该损害还应结合受害人的受伤情况、伤残等级评定,等级越高,赔偿数额越高;反之,赔偿数额低。如果出现植物人、瘫痪人、孕妇胎儿死亡等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应作为特殊情况考虑提出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所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身份、社会地位、知名度、性别、年龄、职业情况、家庭状况、经济能力等各种因素。同时考虑赔偿义务人为自然人或单位、法人,对赔偿的支付能力和判决后实现执行的可能性等;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在贫困地区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就可以弥补受害人的精神创伤,也对加害人起了惩罚和教育作用;而到了经济十分发达的地区却必须支付数倍或十多倍的金额,才能起到上述的作用。因此,受诉法院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亦应作一因素予以考虑。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侵犯健康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评定方法

(一)斟酌法

也称综合因素法。它是指综合考虑影响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各种因素来斟酌,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对于侵犯健康权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应考虑以下因素:

1、受害人遭受痛苦的程度;

2、侵害人过错的轻重;

3、侵害人的资力;

4、行为的具体情节;

5、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的态度即认错态度与程度;

6、诉讼当地的经济状况

(二)参照法

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参照有关法律规定、一些不确定的标准如受害人因健康权受损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或侵害人、受害人收入的状况确定一个合理的赔偿幅度。在我国,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非毫无法律规定,有关法律规定已对交通事故的抚恤金数额作了规定,可以此为参照,在以受害人因健康权受侵犯而产生的各种必需费用,如误工费、医疗费等为参照时,赔偿数额不宜超过各类费用的总和。在参照侵害人收入时,应以其月收入为基础,不宜使其月收入与承担的赔偿金额差额过大。

(三)具体标准幅度法

这种方法的特点是它有一个上限与下限的金额,并且在上下限之间分几个档次,这些档次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供了法律空间。对此司法解释已作出部分上下限以及档次规定。

(四)内定法

内定法是指人民法院在总结本地区侵犯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具体赔偿数额的方法。内定法在没有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与实践性,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而变化。

在评定数额时,首先必须以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为基础,并且要综合考虑各项原则,将各项原则融入以上四种方法的综合评定当中。在具体评定方法的综合考虑中,内定法是其形式,通过内定制定具体标准幅度的档次。在发生此类纠纷时,参照受害人健康权受损而产生的各种费用、法律有关规定及当事人双方的经济情况,运用斟酌法确定应适用的档次,并由法官行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侵害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可以依据哪些因素确定?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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