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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人员是否可以直接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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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单位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这是根据一些地方、部门的经验规定的,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仅仅由行政负责人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不妥当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由行政单位行政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这一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定事项应为:(一)当事人有无行政违法行为;(二)当事人应否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三)

当事人应承担何种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四)当事人应承担何种行政处罚幅度内的法律责任;(五)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六)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如申辩权、听证权、救济权等。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需符合法定程序,不滥用职权,行政处罚不显失公正等。只要有一个要件不合法,就是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安人员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吗

该问题主要涉及了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中简易程序的问题。

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是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的,如其必须是有法定依据;违法事实确凿;较小数额罚款等。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一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这是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有效保障。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因此,公安人员对部分治安案件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决定。

对结伙斗殴的作出什么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结伙斗殴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有什么规定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公安机关调解人员是否计入办案期限

公安机关调解计入办案期限,只有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该内容由 陈向阳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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