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素是主观方面的故意和客观方面的实施非法杀害行为。
2.非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
非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素及相应刑罚。
非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素是主观故意和客观非法杀害行为,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
法律分析
一、非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1、非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构成为:主观方面是故意,主体是一般主体;客观方面是实施了非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运输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怎么处罚
1、对非法运输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般会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会判五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情节特别严重的,会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拓展延伸
濒危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非法狩猎罪与罪责构成
濒危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非法狩猎罪是指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对濒危野生动物进行捕杀、猎取或者交易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狩猎罪的罪责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其次,犯罪行为必须是以非法手段进行的,包括未经许可的捕杀、猎取或者交易濒危野生动物等行为。再次,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实施非法狩猎行为的行为方式、手段和结果等方面的具体情况。最后,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主体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态,即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属于非法狩猎罪的范畴,仍然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该行为。根据以上构成要件,对于非法狩猎罪的犯罪嫌疑人,将依法进行相应的刑事追究和处罚。
结语
根据以上所述,非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和一般主体,以及客观方面的实施非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行为并侵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的规定,对于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将处以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者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对于非法运输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般会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者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根据以上规定,对于违反相关法律的非法狩猎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四十条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列入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还应当依法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进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办理进境检疫,并依法办理其他海关手续。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不得违法放生、丢弃,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现来自境外的野生动物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