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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教育局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法律分析: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组织、推荐、诱导甚至逼迫学生参加线上或线下有偿补课;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八条: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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