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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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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部门强制履行赔偿义务。交警部门应当要求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现场图求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现场图纸上签字。为了检查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和当事人的相关证件。

2、交通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警部门经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3、交通部门组织赔偿调解。确认伤者治疗终结或确定损害结果后,如果事故当事人同意进行赔偿调解,交警部门可以组织调解。调解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如果调解不成,填写《调解终结书》,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不申请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委托律师或者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在事故发生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过程中,各方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决。

5、申请强制执行。判决的履行义务人未在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的,原告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执行,由法院执行。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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