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保险合同终止方法

保险合同终止方法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保险合同的终止形式有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协议解除需以书面形式达成。单方面解除合同时,应根据约定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根据请求适当减少或增加。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导致终止的情形包括债务履行、抵销、提存、免除、同归于一人等。合同解除后,权利义务关系也终止。

法律分析

一、保险合同如何终止

保险合同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两种形式。

1、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

2、协议解除又称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协议解除要采取书面的形式。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单方面终止合同如何赔偿

当事人如果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的,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如果没约定违约金的,应当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三、什么是合同终止

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

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法律名词。

导致合同终止的情形有:

1.债务已经履行;

2.债务已经抵消;

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4.债权人免除债务;

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等。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结语

保险合同的终止方式包括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法定解除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而协议解除则是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单方面终止合同时,违约方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根据请求予以适当调整。合同终止是指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关系消灭,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导致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债务履行、债务抵销、债务提存、债务免除、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等。当合同解除时,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或者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五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三章保险公司第七十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Copyright © 2019- sarr.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